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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的通知

2021-09-08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市科委编制了《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文件精神,促进《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十一次党代会“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与国家建设统一开放技术市场的要求对标对表,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把握开放式、网络化、非线性创新范式的新特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补齐技术转移短板,打通技术转移链条。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推进京津冀技术转移体系协同,加强军用与民用融合、国际与国内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的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打造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成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争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四)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基础架构。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转移通道。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二、优化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国家级、市级各类创新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功能完备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推动领军企业创新联盟建设,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组织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会、学会联合体、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联合体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聚焦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瞄准人工智能等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引导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科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农委)

    (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互联网+云服务”的方式,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线上联通全国技术交易网络,线下连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以自创区“一区二十一园”为成果转化承载体,实现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三位一体”市场化运营。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培育发展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市性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互联互通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平台。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将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进行宣贯,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落实国家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与登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统计局、各区政府)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强化天津市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作用,市区两级联动,加强对我市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面向全市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培育、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生产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科学提出技术需求,精准转化先进成果;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责任单位:市科委、各区政府、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

    (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派出科技特派员,通过帮扶提高技术转移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地方和推荐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开源软硬件、3D打印、网络制造等工具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吸引集聚外部创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优化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针对国家、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比拼”、“技术难题招标”等“研发众包”模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或征寻转化合作者。(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

    (十)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对接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优势民品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推动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贯彻落实国防科技成果管理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

    以京津冀合作为契机,加强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支持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产业园区、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等创新机构,围绕“一基地三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推动重大科技成果来津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建立与国内各技术市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形成市、区、各类科技园区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加快我市国际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挥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欧美发达国家并购或设立研发机构、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构建国际化的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引导我市企业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与技术转移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特定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办)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转化效益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权重。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考核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加大科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教委)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按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原则,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按照其上年度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对于在促进技术转移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等给予资金奖励。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落实技术交易奖酬金政策和技术转让免税政策。落实国家出口管制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安全审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交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关键设备研发、研发中断、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等专属保险产品,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保投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资金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担保。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市保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统一裁判规范标准,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提升专利和商标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

    (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实施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要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交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要求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探索将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报告的单位纳入科技系统诚信体系制度。

    建立天津市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情况下,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按照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相关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科委统筹推进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各区、各部门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各区、各部门要定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科委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上一条:市教委关于印发 《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下一条: 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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