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关为我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际交流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主任,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为常务副主任。其职责为:
1.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
2.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
3.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审定博士后用人计划;
4.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
5.其他相关工作。
(二)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为:
1.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2.办理博士后招收、户口迁移、档案、考核、博士后基金申请、出站、证书办理等日常工作;
3.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请及评估工作;
4.组织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工作;
5.组织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
6.协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好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7.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由一名主管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博士后工作:
1.组织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
2.组织制定本流动站博士后中期、出站考核办法,并报博管办审核备案。
3.组织完成对博士后的进站审核、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4.认真作好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5.其他相关工作。
(四)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应为每位博士后成立由5名教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其中1名为博士后合作导师),并指定1名组长。指导小组除负责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审议、指导工作和考核外,还应从生活方面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五)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要保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条件。
第二条 招收条件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可担任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招收类型
(一)统招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我校流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并发放工作证、校园卡、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证件中职务栏填写“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是指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工作期间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工作、户籍关系,在站期间不享受我校所提供的工资、保险、公积金、各类补贴等任何待遇。在站管理参照我校统招博士后管理办法进行。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是指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享受我校所提供的工资、津贴、保险、公积金、各类补贴等任何待遇,人事、工作、户籍关系由企业工作站解决。日常管理及出站要求按我校与博士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执行。联合培养博士后由企业主导做好联合招收工作,并向流动站支付一定指导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每人不少于1万元;其中,指导费的50%为流动站合作导师经费,用于博士后指导及研究经费支出,其余部分作为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基金,由博管办用于自筹经费博士后的招收。
第四条 申请资格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二)具有较好的学术背景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应达到当年学科新招聘教师标准。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或具有海外优秀教育背景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五条 申请及入站手续
(一)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人员招聘专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包括设站学科、合作导师以及研究选题等。
(二)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注重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的审查。
(三)凡愿意做博士后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后,便可向流动站提出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网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各流动站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意见表,择优推荐,最后由设站学院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学校博管办。
(五)博管办审核材料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报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
(七)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向被接受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进站介绍信。
(八)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进站介绍信、身份证到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到校办理进站手续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并报请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退站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
(九)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留学回国博士需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六条 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若2年内未完成研究工作,可申请延长在站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如博士后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年。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由本人申请,经专家指导小组和所在院(所)审核,报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最多可提前3个月。
(三)博士后在校期间的科研工作、政治学习、生活管理等均与本校教职工相同,由设站学院负责管理。设站学院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博士后进站后与学校签订《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应根据学科和自身实际情况,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共同拟定)。工作任务中,博士后在站期间须以第一(或通讯)作者身份且天津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以下学术论文:
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
SCI、EI(正刊论文)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或中科院JCR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不小于5的SCI收录论文1篇。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
SCI、EI(正刊论文)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CCF)认定的B类会议论文不少于2篇,或中科院JCR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不小于5的SCI收录论文1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CCF)认定的A类会议论文1篇。
3.管理科学与工程
SCI、EI(正刊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认定的A 类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即CSSCI)、CSCD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中科院JCR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不小于5的SCI收录论文1篇,或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或SSCI、A&HCI收录论文1篇。
各流动站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根据学科实际提高要求。
(五)博士后进站6个月内必须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大体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加以阐述,包括科研课题背景及其研究意义、基本的技术思路、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其可行性、创新点和预期成果等。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3个月内重新开题,届时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予以退站处理。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须送校博管办备案。
(六)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七)博士后进站1年后,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向设站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研究计划。学术委员会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协议,对其1年来研究工作情况及各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处理。中期考核的相关材料须报校博管办备案。
(八)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用,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九)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参照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执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或按程序中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2.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出国超过批准期限30天的;
8.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出现以上退站情形,由设站学院、校博管办拟定退站意见,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作出退站决定后,书面通知博士后本人。
(十一)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转至人才服务机构代管,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为有效合理地使用好不同渠道来源的博士后经费,学校将国家资助博士后指标拨款、天津市财政资助、学校自筹经费、企业配套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等合并为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专项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工资、保险、公积金、其他福利待遇、管理费等支出。
第八条 有关待遇
学校制定《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待遇规定》,努力提高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解决博士后的后顾之忧,以此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到我校从事科学研究,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为选留高水平师资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二)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校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所在流动站。
(三)博士后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规定及我校的财务制度。
(四)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科学资助金总结报告》及相关成果,流动站负责其成果鉴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出站后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可就近参加学校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程序申请聘任副高级职务。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任职年限,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其他业绩成果,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规定的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流动站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组。博士后人员向考核小组作出站报告,考核小组根据本流动站考核办法及本人工作协议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博管办。
(三)校博管办审核材料,并将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材料报天津市博管办审批(企业博士后应通过工作站所在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审批通过后,博士后到博管办办理出站离校手续。出站日期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通过日期为准。出站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为其颁发《博士后证书》。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所享受待遇自出站之日下个月起终止,离校手续、档案转移、户口迁出等手续应于出站当月办理完毕。
(五)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能办理出站手续,按照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天津市博士后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津理工人事〔2014〕22号)停止执行。